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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起了皇帝朱慈煜本人的变法决心后,后续的事情就好办一些。

    毕竟大明如今都这么强大了,国力进步天下百姓有目共睹,守旧势力也被朱树人此前十五年的改税改官两波大清晰扫除得七七八八,祖宗之法也就没那么重要了。

    当然,此番变法的直接诱因,毕竟还是纽科门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展示,所以要变革,也要从这个切入点开始。

    朱树人要整个变革大明的官制和法度,也不能一上来就说要重修大明律,而是要强调大明律一贯的残缺、覆盖面太窄,以至于后续法外加例繁冗不堪,只能加不能改。

    朱树人便这样跟儿皇帝和阁臣们说:“《大明律》订立之初,一个极大的弊端就是只注重官制和刑名,而其他东西都是夹杂在其中颁布。实施和贯彻大明律的,又以刑部为主。

    哪怕民间百姓违反的部分是《户律》的内容,户部也只能要求纠正,而处罚依然要全靠刑部体系,连罚没课金、赔偿损失这些钱财部分,也都靠刑部,这就过于繁冗。

    如今我大明百业昌盛,还进行了工农分籍,废除农户丁税和工户田赋,这更是三百年未有之大善政。既然工商如此昌盛,民间钱财纠纷处罚还依然全靠刑部系统管辖,实在不妥。

    因此未来的法度,首先要‘刑/民’分来,由国之公器处断的,只是罪刑之属,民间侵犯赔偿、工商经济纠纷,应该另有新法。”

    朱树人能想到这一点,也是很正常的,因为近代化国家的法治建设,一个最重要的分水岭就是把刑法民法彻底分开。有些事情不用政府去行使惩罚权,政府只要给公平的民间主体进行仲裁就行了。

    而从根子上把法分开,先定一部全新的《大明民律》,以后就可以以此为契机,把旧的《大明律》里面的户律部分,和其他民间财务纠纷的条款统统废掉。

    将来再定一部《大明刑律》,以及其他律慢慢补足上来,形成新的统一法典,这个过程中旧的《大明律》也就可以逐步废止,而“成化例”、“嘉靖例”这些好几百条的历年加例,也不用再以补丁的形态出现,该被大明新律并入吸收的就直接吸收,过时该废止的就直接废止。

    如此一来,最终就显得朱树人也不是想废太祖之法,而是太祖之法定得实在混乱,对各个门类不够确权明责、分得不细,如今需要一部分一部分各自独立细化,最终导致旧律无法实施操作,自然废止。

    ……

    朱树人把这个提纲挈领的思想总纲和路线图提出后,瞬间让朱慈煜和张煌言、方以智都眼前一亮,不得不承认这个思路非常好,非常稳。

    既把事情做了,也没人会觉得这是“以沉代朱”,把老朱家的祖宗之法彻底掘了,同时还与时俱进了。

    朱慈煜忍不住摩拳擦掌地追问:“既要刑民分律,不知这新民律该如何制定、从何处切入?需要几年,才能进行后续的改革呢?”

    朱树人是提前闭关了半个多月的,所以已经把问题想明白想透彻了,儿子请教他,他都不用思考,直接脱口而出:

    “新民律,自然要以民商为重,主要处断百姓、工商之间的钱财侵犯、纠纷、契约,说白了,就是管钱为主,不管罪刑。

    而这个切入点,眼下不是摆在那儿了么,可以借鉴英吉利国的《垄断法》,先定一部我大明的《科教垄断民律》,作为未来完整《民律典》的一个篇章,然后再渐渐把民律的侵犯、契约、经营部分慢慢补上,有了三五个分篇后,总的《民律典》也就呼之欲出了。

    如今我大明还缺乏中西合璧、完善与时俱进的立法人才和经验,所以第一部《垄断律》可以多留点时间,三五年内里完都可以,不急。

    让南京大学的研究员们,顺带研究一下西洋诸夷可用之法。以及古罗马铜表法中关于民间工商部分的精华,边学边借鉴,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务求稳妥。毕竟我华夏自古重农抑商太过严重,这方面确实经验不足,欧罗巴诸国重商,在民商律上,我们有需要学习借鉴的地方,而未来的刑律,就可以以我华夏传统为主。”

    朱树人也很清楚,如今的大明国力强大,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内忧外患,所以不可能跟平行时空的晚清那样去普遍借鉴西法,也没这个必要。1670年代的西法,也确实还很落后。

    但是,有一说一,民商法领域,西方因为重商注意,如今都有公司制度银行制度了,确实有值得大明学的。这方面,大明缺课太严重,没有自身的历史积累。

    所以,朱树人就定下了“只借鉴西方商法,基本不借鉴西方行政法和刑法”的实事求是指导思想。

    另外,说句题外话,在眼下的1677年,英吉利虽然还没有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三十年后纽科门发明蒸汽机时就有了),但是,如今的英国却已经有了颁布自1624年的《垄断法》。

    所以朱树人刚才的话里,才会建议立法的负责部门将来去借鉴这部《垄断法》。

    这东西已经问世五十年了,就是成文条例的形式,朱树人还从牛顿那儿借到过一套原本的读过,还在记忆中跟后世的法典做出了比对。

    而《垄断法》和后来的英国《专利法》相比,几个最重要的差别点,就在于如今的《垄断法》,对于技术保护的有效期,似乎并不是20年,还可以更久,

    而且是跟后世《着作权法》一类的法律类似,可以保护发明人终生,只要发明的人还活着,他就能一直独占该项技术。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发明出某项技术时特别年轻,后续命还很长,远远超过20年,那他就赚到了,他们多吃很多年独食,至少吃到他死。

    (注:但是英国历史上,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也因为这种制度,出现过很多发明了牛逼技术的工匠,因为怀璧其罪,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才在《专利法》颁布时,不管发明人活多久,都统一保护二十年。

    相比之下,《着作权法》保护着作人终生加死后50年,就没那么大道德风险,毕竟着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没那么大经济利益。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下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就嫌金庸命太长把他嘎了。)

    而除了保护期限外,1624年《垄断法》和后来《专利法》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在于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

    后世《专利法》是要求“充分公开”的,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后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但1624年《垄断法》要求还没那么高,只要你能造出样品,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那么具体的技术细节和原理,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

    而大明如今借鉴《垄断法》,也存在着类似的考虑。大明那么多生化环材配方领域的科技创新,如果为了专利保护而公开配方,那大明就亏了。本来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就跟可口可乐配方保密得一样久。

    所以,大明的早期《垄断法》立法,也要搞成重实物实验审核、轻原理解释。你能当众演示你做得到这个效果,就可以授权。至于怎么做的,可以保留一点秘密。

    (注:这样也会有弊端,那就是如果后来人发明出用别的原理实现同样的功能、但成本更低的办法。但因为两者外在功能表现相似,而前者不用公布内部技术原理,这个后来的降本改良型发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权。

    换言之,这样的法律对于鼓励人类从无到有、发明彻底全新功能的产品是非常有激励效果的,但是对于鼓励人类去发明‘已有产品的低成本改进型’是非常不利的。只是如今大明还没到争取工业化降成本为主要矛盾的时代,也没多少“降本增效型发明”,所以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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