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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水平可比性的条件。一般来说,doc考虑的重点因素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劳动力全国分布状况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三项因素。

    在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方法和计算方法上,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规定,如果受诉倾销产品来自某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不可能采取与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同样的方法确定其外国市场价值,那么,商业部将基于“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来计算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这就是美国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外国市场价值的主要方法——“生产要素价值方法”。

    总而言之,这要是美国有企业申诉了,然后美国开始调查这华夏高科了,因为美国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很可能他们就选择了印度这么一个奇葩的国家来做替代国!而在这么一个情况下,印度这奇葩国家能跟中国比?人家印度首都都三天两头停电呢!谁买过印度制造的手机?结果就这还要拿印度手机行业的价格来跟华夏高科的进行对比?这不扯呢么?美国人认为既然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所花的成本也应当是相近的。这种假设是以不同国家间生产要素的同质性为基础的,但事实上不同国家间的生产要素必然具有异质性,而这种异质性的构成要素又对产品的价格形成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简单地将一国的价格水平与别国相类比不可避免地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

    而贾鸿渐再研究下去,发现美国这也相当搞笑——人家不一定单单拿印度来跟中国进行类比!人家美国人精着呢!在1980年的铸铁件一案,选日本为替代国,,同时被调查的印度铸铁件与我国价格相同,因印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其国内价格就作为公平价格,被裁定不存在倾销!这势必造成被冠以不同国家性质帽子的出口商享受不同待遇,从而人为地造成了不公平!这些西方国家无视其他国家的经济改革现实,对国际反倾销法典的第2次官方解释,即只有全部价格由政府决定才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置之不理,依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对中国产品实行替代国价格方法。这种作法抹杀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之间实际存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生产水平等诸多差异,完全忽略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往往也是发展中国家,因而也具有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较低的比较优势,其歧视性显而易见。

    而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这么一个定义是怎么样的呢?他们不理会国际组织的定义,他们自己的定义是啥样的?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下的定义是: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反映公平价值的国家。由于这个定义比较抽象,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因素来认定: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生产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资源配置企业价格、产量决策的政府控制程度;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由于上述六条标准均未列明具体的划分界限,因而美国商务部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它不仅可以将其认为的各种因素列入考虑的范围,而且就此所作出的决定不能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变更。

    其次是选择替代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据以往的经验,选定的替代国不同,案件的结果也不同。如在1976年波兰高尔夫草地车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先是选定加拿大作为替代国,认定倾销成立;后因加拿大生产商停止生产而改选西班牙作为替代国,又认定倾销不成立,在同一案中,符合替代国条件的国家可能不止一个,究竟选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这就要看出口商的运气如何了。运气好,所选定的替代国有利,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倾销或倾销幅度小;运气不好,所选定的替代国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较高,则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倾销或倾销幅度较大。替代国制度的这种随意性实际上是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交由一种不可知的命运之神来决定,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客观性!

    命运之神?贾鸿渐突然意识到了一点什么……唔,很随意的话可以交给命运之神的话……这意思就是说这命运之神可以被咱操弄呗?咱中国人都知道这背后是什么意思!也就是找人了,那就是找个对华夏高科和中国很有利的例子,如果不找人没关系没背景,就是找个对华夏高科和中国很不利的例子?r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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