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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找到才见鬼,那个位置的监控坏了一个多月了,行政和后勤你推我让的,根本没人愿意管。
无论是陈总还是颜诗诗,对此都心知肚明,两人都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
眼下颜诗诗玩的就是这么个游戏,我知道你知道,但你却得猜我知不知道,打的就是一个信息差。
两人各有心思。
“其实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有的时候需要的是石破天惊的勇气。如果我们身为律师,都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那又怎么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当事人?”陈总意有所指地暗示道。
颜诗诗先是若有所思,然后像是想通了什么一样,语气有些激动地说:“您说得对!”
然后呢?
然后她就一脸敬佩地看着陈总。
陈总:……就这?
颜诗诗:老狐狸,想试探我?正是因为我是律师,我才更知道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但是在法律之上,道德之下,还有很大一块模糊地带。
许多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根本就不违法。像是出轨、劈腿、辱骂父母……这显然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还有一些,则是明明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往往难以认定的。
尤其是像董怀玉这种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更是擅长在法律的边缘摩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图,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者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确实规定了诸如黄色笑话、性暗示,甚至是色眯眯的眼神,都算是性骚扰。
但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实施性骚扰的认定,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符合性骚扰的认定,还需要认定对方在实施该行为的时候,是带有性意图的。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认为一个人带有性意图对另一个人讲黄色笑话,属于性骚扰;但一个人不带有性意图对另一个人讲黄色谎话,则不属于性骚扰。
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对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性意图。
怎么用客观的证据去证明一个人的主观意图?
基本上无法证明。
所谓一千个人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式因为同一件事情在不同的人看来,其实是会有完全不同的解读的。
所以像这样的控告,往往就会进入各说各话的罗生门状态。
“你误会了,我没有那种意思。”
“什么?这个是黄色笑话吗?抱歉,我真的不知道。”
“她太敏感了,我当时根本没有在看她。”
只要像这样,咬死了自己是无心之过,对方是胡思乱想,以目前的科技手段,根本无法查证一个人的想法。
关于一个人内心的想法,是根本无法被证伪的谎言。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那次在办公室的对峙中,当颜诗诗发现董怀玉虽然恶心油腻,但是却很有法律意识,说的话全部都是模棱两可,留足了辩解的空间,她就明白了自己根本抓不住真凭实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