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十九章 辩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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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武林盟主的日子第六百七十九章辩论“有。
本状师提供三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南山海驿亭的证明,证明人犯柯明珠生有二子一女,均读公塾,正是需要人犯柯明珠养育。此外,柯明珠夫妻要赡养四位老人。柯明珠平时织网务工,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一旦被判处刑罚,将使三名子女无人养育,影响学业;老人无人赡养,缺人照顾。
第二份证据,是邻居张雏凤的证言,证明人犯柯明珠平时待人和善,一向善良,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犯科的事情。
第三份证据,是其丈夫张寒的亲笔供述,证明人犯柯明珠并无伤害到耳冬梅,他之所以在捕快处作出自己妻子持刀捅伤耳冬梅的目击证词,是因为他作证之时受到了诱供,捕快说他那样说了,他的妻子就能很快结案回去了。”
万花筒状师将手中的证据提交给了审理员吴笑卿。
吴笑卿令执律队员接上来,看了看,示意那执律队员将这些证据给捕头马二花看。
马二花接过来,看了看。
吴笑卿问:“马捕头,你对万状师提交上来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马二花道:“有。
对于第一份证据,真实性由审理署核实,但该份证据同本案无关。
对于第二份证据也是如此。
至于第三份证据,是否为张寒本人提供,需要审理署核实,但该证言同捕快按照朝廷律法获取的张寒的证言相违背,应以朝廷捕快获取的证言为准。
质证完毕。”
“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交的?”吴笑卿又问万花筒。
“没有了。”万花筒道。
“举证阶段到此结束。
下面进入辩论阶段。
先由捕头发表意见。”
吴笑卿宣布。
马二花拿起了一张纸,念了起来:
“尊敬的审理员:
根据朝廷刑律规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受夕阳郡御史台的委派来到审理署指控柯明珠故意伤人一案,现在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审理署注意。
第一,人犯柯明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朝廷律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其故意伤人的刑律责任。刚才在审理中,本捕头已经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柯明珠的犯罪事实。虽然柯明珠辩解自己无罪,没有伤人,是耳冬梅误伤了自己,但是大量的证人均是证实柯明珠犯了罪,是她捅伤耳冬梅。这些证人所证实的情况,同客观证据,伤情鉴定、指纹鉴定、现场勘查情况,之间是相互印证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柯明珠的犯罪事实。
第二,人犯柯明珠明知自己犯了罪,却不承认,诸多辩解,应该予以严惩。人在江湖,难免同人产生是是非非,尤其是邻里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但我们要按照朝廷律法正确处理。不顾朝廷律法,持刀伤人,那是不对的,要受到朝廷律法的严惩。
综上,人犯柯明珠按照朝廷律法构成了犯罪,理应受到牢狱之灾。柯明珠不认罪,诸多狡辩,更应从重处罚。望审理署对其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马二花话语刚落,柯明珠大喊:“大人,民妇是冤枉的。”
下面之人也骚动起来。
其中有老妇人说:“你这捕头,冤枉我女儿,天杀的!”
吴笑卿一拍惊堂木:“肃静!”
“柯明珠,如今到你说话了。你有什么意见,可以说了。”吴笑卿说道。
“大人,民妇冤枉啊。民妇并没有捅伤耳冬梅,耳冬梅是她自己跌倒自己伤到了自己的。”柯明珠哭哭啼啼的说起来。
柯明珠哭哭啼啼的想要将那详细过程从头一二说出来。
吴笑卿却道:“你的意思就是没有伤到耳冬梅,是耳冬梅伤到了自己,是不是?”
披头散发哭哭啼啼的柯明珠点点头:“是,大人。”
“好,你的意思我明白了。”吴笑卿接着问:“你除了这个意见,还有其他的意见吗?”
“民妇是冤枉的,是无罪的……”柯明珠又道。
“这个意见,你不是已经说过了吗?还有其他新的意见吗?”吴笑卿问。
吴笑天对于吴笑卿这问题,觉得相当搞笑,人家就这意见,难道还能更有别的?
“没有了。”柯明珠说道。
吴笑卿转向状师万花筒:“状师发表你的意见。”
万花筒站起来,有礼貌的对着吴笑卿和马二花鞠躬,然后坐下来发表意见。
“尊敬的审理员、捕头:
鄙人状师万花筒,接受我当事人柯明珠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阅卷,会见我的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经过刚才的审理,现就案件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本状师认为鄙人的当事人柯明珠并没有伤害到耳冬梅。耳冬梅的伤情是她自己造成的。刚才审理中,捕头列举了多名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我方当事人柯明珠用刀捅伤了耳冬梅,但只要仔细分析,我们发现各个证人证言之间前言不搭后语,彼此之间相互矛盾……”
万花筒噼里啪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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