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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的重要内容,被视作刑罚严酷、阴森恐怖的地方。为拒不信奉伊斯兰教并作恶多端者复生后的永久归宿。编辑本段圣经和炼狱圣经中并未清楚地论到炼狱,只有旧约晚期犹太宗教才采用了阴府的概念。耶稣时代则将阴府视为赏报之处,所以炼狱不但含有阴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有关,此外。在阴府之后又有死人复活事件: (1)旧约只有一处好似提到炼狱(加下12:40-45),里面记载犹大为死者献赎罪祭,以帮助亡者和已亡的义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并不表示此处含有狭义的炼狱之意。 (2)新约中有三处像似提到了炼狱:1)玛12:32,干犯人子的,可能有机会被净化而得赦免。2)玛5:25-26,教父们认为此处有炼狱之说。3)格前3:10-15,此处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炼狱,只提到末日的审判,或基督来临时审判的庄严现象。这三处综合来说,形成了教父时代炼狱思想的一种来源。编辑本段炼狱观念简史教父时代,因为面对神学和牧灵上所产生的问题而发挥了炼狱的思想: 1)圣经中所强调是救恩为改造人内在生活的过程;这救恩过程一方面将结束,但这结束并不一定在死亡中已完成。 2)在牧灵工作上,教会自第二世纪起就开始为亡者代祷。 3)从第三世纪时,教会在感恩礼中为亡者代祷。 4)直到第六世纪,教会准许给信友一生只有一次可以领受和好圣事并做补赎。但在和好圣事之后所犯的罪以及应做的补赎,既然此事生前无法交清,只有在死后才得到完整的答案。其实,在第四世纪时的宗徒宪章中已含有相当清楚的炼狱道理,教会向爱人的天主祈求着,希望他宽恕人有意或无意中所犯的罪。 综合而论,西方学者如奥斯定(,354-430)、戴尔都良(,约200-258)等较为强调炼狱中惩罚的面目;至于东方学者和亚历山大的克雷孟(alexandria,约140-217)、奥力振(,约185-254)、金口若望(,约344-407)等则多描写炼狱的教育及治疗过程的面目。编辑本段教会训导1. 教会训导当局面对三种主张而发表了教会的看法: 1)东方教会否认炼狱的惩罚和补赎的意义。 教会在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1274)(参200)(ds 856-858)及佛罗伦斯大公会议(1439-1445)(参209)(ds 1304)中都主张:当人愿意做补赎时却猝然而死,他的灵魂需要被净化,其中未提大赦问题。 2)东方教会否认为亡者颁发大赦的意义。 3)宗教改革者(参273)根本否认炼狱的存在。 2. 教会在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面对上述两个主张而指出人虽在领受大赦时得免永罚,但并不意味着一切“时间性的罚”已被取消。所以人在生前可得大罪及永罚的赦免。但不一定也得到“时间性的罚”之赦,即仍然有暂罚(就是“时间性的罚”)存在(ds 1820)。这种思想源于教会为已亡者的代祷观念,特别是在感恩礼中为已亡者的代祷。因此应该注意,特利腾大公会议提到炼狱时。只提到圣经及古代的传承,但却不特别提出圣经的章节。然而这个理由到底是什么?却仍隐藏在他智慧的最深处。 3.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后,教义部又于1979年5月17日所发布的文件中第七号说:有关被造的人,教会相信他们在得到荣福直观之前有某一种炼狱,但这和地狱之罚本质上不同。编辑本段东方文化的炼狱学在当代东方文化中,系统神学要发挥和当代思想有关的炼狱神学 (1)不应让炼狱思想过度时空化,而应强调炼狱是一个被动接受的整合过程,使整个的人被整合于其生前的基本抉择中。 (2)因着生活的天主和复活的主的共融,使生者和亡者之间动态性的关系更加密切,为此生者为死者代祷得以帮助亡者获得益处。 (3)暂罚来自于因着人的罪行所带来的后果。而非天主主动的惩罚。为此,基督徒可以和相信轮回的人交谈,共同寻找对人死后“尚未”完成的情况的神学说明。虽说“罚”已表示人在某一方面做了一些相反末日圆满的事。
炼 狱(一)概念说明:炼狱y一词来有拉丁文动词purgare,有精炼之意。在教会的传统中,炼狱是指人死后的精炼的过程。是将人身上的罪污加以净化,是一种人经过死亡而达到圆满的境界(天堂)过程中被净炼的体验。在非基督宗教中,也用了许多拟人化的说法来表达炼狱的思想,如轮回或灵魂在阴府中的情况等。(二)圣经:圣经中并未清楚地论到炼狱,只有旧约晚期犹太宗教才采用了阴府的概念。耶稣时代则将阴府视为赏报之处,所以炼狱不但含有阴府的概念,也和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有关。此外,在阴府之后又有死人复活事件:(1)旧约只有一处好似提到炼狱(加下12:40-45),里面记载犹大为死者献赎罪祭,以帮助亡者和已亡的义人平等地站在雅威面前。但并不表示此处含有狭义的炼狱之意。(2)新约中有三处像似提到了炼狱:1)玛12:32,干犯人子的,可能有机会被净化而得赦免。2)玛5:25-26。教父们认为此处有炼狱之说。3)格前3:10-15,此处上下文中都不提到炼狱,只提到末日的审判,或基督来临时审判的庄严现象。这三处综合来说,形成了教父时代炼狱思想的一种来源。(三)炼狱观念简史:(1)教父时代。因为面对神学和牧灵上所产生的问题而发挥了炼狱的思想:1)圣经中所强调是救恩为改造人内在生活的过程;这救恩过程一方面将结束,但这结束并不一定在死亡中已完成。2)在牧灵工作上,教会自第二世纪起就开始为亡者代祷。3)从第三世纪时,教会在感恩礼中为亡者代祷。4)直到第六世纪,教会准许给信友一生只有一次可以领受和好圣事并做补赎。但在和好圣事之后所犯的罪以及应做的补赎,既然此事生前无法交清,只有在死后才得到完整的答案。其实,在第四世纪时的宗徒宪章中已含有相当清楚的炼狱道理,教会向爱人的天主祈求着,希望他宽恕人有意或无意中所犯的罪。(2)综合而论,西方学者如奥斯定(,354-430)、戴尔都良(,约200-258)等较为强调炼狱中惩罚的面目;至于东方学者和亚历山大的克雷孟(alexandria,约140-217)、奥力振(,约185-254)、金口若望(,约344-407)等则多描写炼狱的教育及治疗过程的面目。(四)教会训导:(1)教会训导当局面对三种主张而发表了教会的看法:1)东方教会否认炼狱的惩罚和补赎的意义。教会在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1274)(参200)(ds 856-858)及佛罗伦斯大公会议(1439-1445)(参209)(ds 1304)中都主张:当人愿意做补赎时却猝然而死,他的灵魂需要被净化,其中未提大赦问题。2)东方教会否认为亡者颁发大赦的意义。3)宗教改革者(参273)根本否认炼狱的存在。(2)教会在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面对上述两个主张而指出人虽在领受大赦时得免永罚,但并不意味着一切“时间性的罚”已被取消。所以人在生前可得大罪及永罚的赦免,但不一定也得到“时间性的罚”之赦,即仍然有暂罚(就是“时间性的罚”)存在(ds 1820)。这种思想源于教会为已亡者的代祷观念,特别是在感恩礼中为已亡者的代祷。因此应该注意,特利腾大公会议提到炼狱时,只提到圣经及古代的传承,但却不特别提出圣经的章节。然而这个理由到底是什么?却仍隐藏在他智慧的最深处。(3)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后,教义部又于1979年5月17日所发布的文件中第七号说:有关被造的人,教会相信他们在得到荣福直观之前有某一种炼狱,但这和地狱之罚本质上不同。(五)在当代东方文化中,系统神学要发挥和当代思想有关的炼狱神学:(1)不应让炼狱思想过度时空化,而应强调炼狱是一个被动接受的整合过程,使整个的人被整合于其生前的基本抉择中。(2)因着生活的天主和复活的主的共融,使生者和亡者之间动态性的关系更加密切,为此生者为死者代祷得以帮助亡者获得益处。(3)暂罚来自于因着人的罪行所带来的后果,而非天主主动的惩罚。